內政部認為房仲收費太高,有意調降房仲收費費率,將現行「服務報酬百分之六」的上限規定,修改為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方式。但是,內政部似乎管太多了,在自由經濟社會,房仲的服務報酬多少,應由業者與消費者雙方自行議定,只要不超過上限規定,內政部就不要干涉。
內政部在民國八十九年間訂頒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」,房仲業者或經紀人員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服務報酬總額,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 價金的百分之六,這百分之六的仲介費用指的是「最高上限」,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視實際狀況,在此範圍內自行與房仲業者商議其所收取的服務費額。
買二賣四的行規
目前房仲業有所謂「買二賣四」的不成文行規,也就是買家需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二、賣家則需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四作為仲介酬勞,這種仲介價碼已經行之多年,但因市場競爭激烈,業者的仲介費收取早就自動降價,現在一般行情為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。
內政部認為房仲收費太高,顯示出官員對房仲這一行瞭解不夠深,房仲賺的是辛苦錢,房仲的工作時間很長,一般上班族是「朝九晚五」,上班八小時,房仲 則是一大早出門,到晚上還要拜訪客戶,每天工作十多個小時,很可能跑了好幾天還找不到一個客戶,很多新進的房仲人員吃不消長時間工作、苦無業績而離職,房 仲的流動性相當大,這一行的辛勞不是局外人可以想像。
房仲賺的是辛苦錢
法院有個案例,屋主委託房仲公司售屋,雙方講好如果買賣成交,屋主要付一百二十萬元的仲介服務費給房仲,但成交後屋主反悔,認為房仲在簽訂仲介委託書之翌日,即覓得買主,房仲工作僅短短一天,竟能拿一百多萬元之報酬,顯然不成比例,因此不願給付仲介費,雙方打起官司。
法院最後判決屋主敗訴,應給付一百多萬元給房仲。法院指出房仲公司扮演居間人的角色,仲介委託契約為「居間契約」,於買賣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,即 得請求報酬,仲介公司於接受客戶委託前,平日須花費甚多人力、物力蒐集區域不動產相關資訊,以便在接受委託後,得以手上掌握之潛在買方迅速配對,加快交易 之成立,不能因為房仲公司在一天內找到買家,就指其獲得高達一百多萬元之報酬不成比例。